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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交易條件

                                                                                        客戶須知

請注意,以下標準交易條件所包含的條文,在某些情況下豁免或限制本公司的賠償責任和賠償要求。本公司高度要求客戶自行採取適當的保險,以彌補及保障貴公司的風險。

標準交易條件

  1. 在這些條款中,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公司”指天鷹集團有限公司,天鷹(展鴻)物流倉庫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鷹洪達運輸有限公司,天鷹展鴻貨櫃拖運有限公司,天鷹貨運有限公司,英偉(合益)物流有限公司及順通中港物流有限公司
    “客戶”指任何人在其要求或所代表的公司提供服務
    “危險貨物”指危險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或損害性質的貨物
    “海牙規則”指在1924年8月25日於布魯塞爾所簽署國際公約的某些規則有關提單的統一法
    “業主”指貨物的所有者和/或貨櫃的所有者
    “服務”由本公司提供的服務無論是作為主事人或代理,包括存放貨櫃和貨物; 拆轉貨物;裝箱; 拆箱; 收貨及送貨; 承諾或安排提供經海和/或公路運載貨物, 以物流本質管理有關海運(駁船和支線)和陸路(貨車)的運輸服務; 貨物裝卸服務; 運輸及貨櫃拖運服務; 包裝,拆包和重新包裝貨物;組裝和拆卸貨物;分揀,挑選貨物,標籤和重貼標籤的貨物; 襯紙包裝服務; 拉伸真空包裝和堆垛服務; 分發和交付貨物(包括普通貨物和危險貨物);空貨櫃租賃;集裝箱貨運站整合服務;倉儲服務;掛衣服務;整箱和拼箱貨運;跨境運輸和交付貨物,報關和進口 /出口文件的處理;特殊尺寸貨物裝卸服務,移民家具包裝和交貨;內河支線運輸服務; 與上述服務之諮詢及顧問服務。
  2. 所有與本公司進行的業務交易必須遵守這些條件,這應被視為並納入本公司與客戶之間之協議。
  3.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協議其中一個或多個有關條文變成無效或非法,其餘條款之有效性或合法性,不論如何都不會受到影響。
  4. 本公司可自行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文件命名本公司為承運人。凡這樣的文件發出後,如文件內容有與本條款不符合的情況,一切以文件條款為準。
  5. 倘本公司被認定為承運人,本公司有一切在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賦予下承運人的權利,豁免,例外和限制。
  6. 倘本公司沒有發行自己的提單,並認為是海上貨物或內河航道運輸之承運人,本公司的賠償責任應由海牙規則第3條和第4條所裁定。只要該文件內容有不符合本條款的情況,一切以該文件條款為準。該海牙規則第4條(5)所訂明限制金額為面值 100英鎊。
  7. 客戶與本公司進行業務前向本公司保證客戶無論是貨主或貨主之授權代理,客戶不僅為自己,而且也為貨主授權接受本條件。
  8. 客戶進一步保證: -
    1. 所有的貨物已經妥善和充分包裝,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及任何有關因貨物包裝不當或不足的損失,損壞或索賠;及
    2. 根據客戶的指示,所有的貨物是適合運輸,儲存和處理;及
    3. 完全遵守適用的法律和港口,機場,海關或其他機關的法規。
  9. 客戶應賠償公司因按照客戶的指示,或因部分客戶違反保證或義務,或因客戶提供的指示信息不準確或不足,或因客戶或貨主疏忽而產生的所有索賠,責任,損失,損害賠償,費用及開支。
  10. 客戶承諾,不會針對涉嫌與本公司提供服務的任何受僱人,代理人或分包商要求索賠。如果任何此類索賠仍然作出的話,客戶應賠償本公司一切後果。每一個本公司的受僱人,代理人和分包商應受益於或具有本公司所有本規定的好處,猶如條文明確規定他或它的好處。為了這些目的,本公司合同本身,也可以作為本公司每個受僱人,代理人和分包商的代理人和受託人向客戶所列明的條款。


  1. 客戶應維護,保證及承諾使本公司免受任何人或其他公司向本公司提出超出本公司之索賠責任,費用和要求,此保證亦包括因本公司,其受僱人,代理人或分包商的疏忽而引起之索賠,費用和要求。
  2. 客戶應維護,保證及承諾使本公司免受可能對本公司作出的任何共同海損索賠,而客戶應因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有關之保障。
  3. 除非曾以書面提出特別安排,客戶保證貨物屬非危險品,也不是比較危險的產品,也不是可能會造成損害的商品。除非客戶曾以書面形式作出提出要求提供任何此類商品予本公司進行處理,那麼不論本公司是否知道這些物品的性質,客戶應負責並應賠償一切發生於連接任何此類貨物,或因為有關這些貨物影響到其他物品,財產,生命或健康以致客戶或貨主自行決定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這些貨物而引致之風險和費用,損失或損害,而本公司無需負任何有關之責任,罰款,索償,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及任何其他法律責任。該品有可能造成損害,包括可能鼓勵害蟲或其他害蟲損害貨物。
  4. 除非曾以書面提出特別安排,本公司將不會處理金條,鈔票,硬幣,支票,債券,可轉讓單據,證券,寶石,貴重金屬物品,珠寶,貴重物品,古玩,貴重藝術品,牲畜或植物。但如果顧客曾以書面形式作出提出要求提供任何此類商品予本公司作處理,本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與這些貨物的責任(包括不論任何情況下引起之損失,損害,投遞錯誤,誤導或延誤),儘管有任何聲明或文件伴隨著此類貨物顯示著其價值。
  5. 如果交付的貨物不是由客戶或貨主應採取的交貨時間和地點進行的話,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在客戶和貨主自行承擔風險及開支的情況下將貨物作存放,本公司在儲存上述貨物的任何責任應完全停止,而儲存等費用亦應當由客戶支付予本公司。
  6. 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出售或處置本公司不能交付或者是因為沒有得到充分或不正確地址,或在通知客戶的14天後貨物依然沒有被客戶或貨主領取或接受。客戶須支付所有儲存,銷售和/或報銷商品的費用及開支。
  7. 所有貨物須經特定及一般留置權,特別是在資金或客戶和/或貨主應付款項予本公司方面。如果客戶在收到本公司之賬單通知後的14天內仍未支付款項予本公司,貨物可能在本公司全權酌情並在客戶之代價下以拍賣或以其他方式被出售,本公司有權將扣除開支後之銷售收益支付有關上述的債務,本公司一概不承擔任何關於出售貨物因而減少收到的價值,也不得將客戶僅僅出售有關貨物後依然未償還的債務責任免除。
  8. 客戶應在沒有扣除任何申索,反申索或抵銷的款項下支付予本公司到期而沒有付款之款項。只要本公司之發票提供給客戶,客戶就必須支付款項予本公司。對於任何按照發票之日起30日內客戶仍未繳清之賬項,本公司有權收取每月2%之利息直至客戶付款日為止。
  9. 本公司有權分包本條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了其他代理人或分包商。
  10. 本公司保留一切在運輸,儲存和處理貨物的方法,路線和應遵循的程序的酌情權。本公司有自由使用任何方法,路線或程序。


  1. 本公司不承擔任何因誤導或投遞錯誤而引致之損壞,損失,延誤,或任何其他賠償,除非能證明這種損害,損失,延遲,錯誤指示,錯誤傳送或任何其他索賠是由本公司,其受僱人,代理人或分包商的疏忽而造成。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的責任,不得超過載於以下第23條的限制。
  2. 儘管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規定,但受第4條和第6條條款下,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毋須為以下情況(不論是如何造成的,及不論是否因為本公司,其受僱人,代理人或分包商的行為或漏失或過失或疏忽而造成) 承擔任何責任:
    1. 任何間接,相應或經濟損失(包括市場的損失,利潤,收入,業務或商譽
    2. 任何因為火災,水災,風暴,颱風,爆炸或罷工而引致之損失,損害,費用或索賠
  3. 對於在其他條款下那些不能免除或排除的責任,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的責任不得超過以下(以較低者為準):
    所涉及聲稱丟失,損壞,誤投的貨物之賠償責任為
    1. 每件貨物或每單位貨物美元$ 500.00;或
    2. 每公斤美元$2.00;或
    3. 在本公司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每個事件或常見原因所產生的一個事件不得超過總金額美元$250,000.00。在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情況下,本公司對延遲承擔責任,賠償責任應只限於相當於對貨物延遲的服務收費。
  4. 如有特別書面同意的安排,本公司可在客戶額外支付由本公司決定的費用下承擔超過載於上述第23條規定限額的責任。若客戶要求本公司提供超越上述第23條規定限額的責任,必須提供書面要求,本公司方報價給客戶有關額外收費。
  5. 所有由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均建於無償的基礎上,本公司將不會接受任何責任。
  6. 客戶與本公司一致同意,貨物表面生鏽,氧化,變色,或任何因潮濕而引致類似的情況,均不屬於是損害。但在確認收到貨物後其固有性質不變和外表良好並不代表這些鐵鏽,氧化,變色不存在。
  7. 對本公司的任何索賠必須於交付貨物的日期或應交付之日或事件引起索賠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送達本公司,以最早者為準。本公司應被給予機會就有關的損失或損壞進行調查或者檢查這種損失或損壞。
  8. 除非對本公司的訴訟於交付貨物的日期或應交付之日或事件引起索賠(以最早者為準)的9個月內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庭上提出,否則本公司可免除對任何有關延遲索賠的責任。
  9. 無論對本公司採取的訴訟是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本公司在本合約條款下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減免和規定的責任限制都適用。
  10. 本細則及條款及任何與本公司訂定的合同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對本公司的任何訴訟必須只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庭提出,而不能於其他國家法院提出。